作者:黑龙江滋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027时间:2026-01-29 09:29:38
根据课程的部闭履行情况,要求退还剩余91节课时费用,店搬签约110课时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。迁被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)


被告依据合同“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”条款及单方制定的无效退费规则,其所属公司主体变更还直接影响合同履行。晋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。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陈某剩余课程费用21656元。陈某因新址距离过远无法接受,陈某为女儿在某商场游泳俱乐部报名价值26178元的亲子游泳课程,

晋安法院审理发现,
近日,
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,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,该案判决为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“霸王条款”认定提供了司法指引。
2022年11月,仅同意退还半款。2023年,